(2021)粤0105民初388号
温仕红(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三巷24号):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新景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仕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388号],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移动互联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于2020年7月6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用20833.25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383.22元(以20833.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49.9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