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201号
刘芬:
本院受理的卢颖贤与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玖仟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16:15分在本院3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