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17783号
严青梅: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合元诉被告严青梅、罗志辉、唐运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77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严青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损失778.9元给原告欧阳合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9元由原告欧阳合元负担29元、被告严青梅负担50元。被告严青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欧阳合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