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7271号
中劲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7271号原告广州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劲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的保证金8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房屋租金146570.67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并按照每日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37210.43元);3、判令被告支付水费302.5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电费23905.59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向你方送达(2021)粤0104民初7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劲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被告中劲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答辩期为送达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