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执3508号
史东剑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4执3508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