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7581号
吴灿丰:
(住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官山村委会旧围村59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吴灿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7581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送达(2020)粤0105民初27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吴灿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9129.14元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滞纳费给原告(其中扣减1909.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