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24001号
陈建祥:
本院受理魏伯贤与张轲、陈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2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魏伯贤与被告张轲、陈建祥的熔喷布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轲、陈建祥向原告魏伯贤返还货款311328.50元;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轲、陈建祥向原告魏伯贤支付利息(利息以311328.5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魏伯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26元,由原告魏伯贤负担732元,由被告陈
建祥、张轲负担5894元;保全费2296元,由原告魏伯贤负担255元,由被告陈建祥、张轲负担2041元。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