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5034号
蔡高宁,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5034号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高宁、第三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蔡高宁支付代偿款153654.08元;2、被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费用(以153654.0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1%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为7221.74元);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蔡高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