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39450号
黄英恒、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阮来凤与黄英恒、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394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英恒、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阮来凤7519.6元;二、驳回原告阮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元(原告阮来凤已预付),由原告阮来凤负担13元,由被告黄英恒、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阮来凤迳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