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19853号
陈世雄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19853号原告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雄、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19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世雄向原告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5782.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金额3578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世雄向原告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元,由原告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陈世雄负担3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